你好,欢迎进入bet365体育在线15门户网站!
设为首页  |  网站导航  |  加入收藏 

 
首页|政策法规|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城镇燃气供热|保障性住房|村镇建设|住宅房地产|建筑管理|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稽查执法
勘察设计|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建筑抗震|建筑节能与科技|公积金管理|计划财务|人事教育|执业注册|纪检监察|机关党建|建设工会|网上信息公开
行业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行业文件>>正文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16-12-30 10:39  

 

bet365体育在线15

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西宁、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西宁市房管局、城管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bet365体育在线15

                                                                                                                                         2016108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从根本上减少对施工现场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良好的作业环境、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并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作业场地。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要求) 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时,应制定并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现场调查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方案设计阶段组织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线设施及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八条 (设计和施工要求)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及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应当遵守文明施工要求。

第九条 (监理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及费用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纳入监理范围。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发包要求)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范围内的文明施工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直接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文明施工方案,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总要求)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要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施工铭牌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进出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标准统一的“五牌两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和工程鸟瞰效果图。标明建设工程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进出口)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门卫室并建立门卫制度。必须设置门卫房和可封闭式大门,门楼高度不得低于4米,宽度不得小于6米。门头应设置企业标识及名称。

第十四条(围挡设置)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尚未确定施工单位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围挡。围挡要符合下列要求:(一)市区主要路段,围档高度应不小于2.5米,一般路段围档高度要高于1.8米。

(二)围档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性材料,并做到坚固、整洁和美观。围挡两侧可喷涂有关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宣传内容,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应界面应做文化墙。

第十五条(人员出入现场要求)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佩戴工作卡进出现场。

第十六条(脚手架和围网设置)施工现场应在脚手架外排立杆的里面设置封闭、整齐、清洁、统一颜色的密目式安全网,安全网应符合《安全网》(GB5725)标准。

第十七条 (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双层安全防护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因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设置围档予以封闭。

第十八条(防治扬尘要求)对易产生粉尘、扬尘的作业面和装卸、运输过程,制定操作规程和洒水降尘制度,在秋冬季和大风天气适当洒水,保持湿度。对开挖形成的裸露场地和现场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封闭、固化等措施降低施工现场的风蚀扬尘。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任何废弃物和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熔融沥青等有毒物质要使用封闭和带有烟气处理装置的设备,保护周边生物生存环境。

第十九条(三区设置)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实行区域化封闭管理。“三区”应有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牌。

第二十条(道路要求)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的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多家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协调各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地面硬化。城镇建成区、风景旅游区、市容景观道路两侧、交通主干道两侧区域的建设工程场地内的道路、作业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主要道路必须用混凝土覆盖,其余道路应用沙石硬化。

第二十一条(防治水污染)在开工前完成施工现场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要设置通畅和良好的排水系统和沉淀池,确保排水畅通。妥善处理施工废水,施工泥浆和生活污水要经过沉淀后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河流。生活污水和粪便等必须进行集中处理,采取措施保证工地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在整个施工过程的有效性,做到现场无积水、排水不外溢、不堵塞、水质达标。对现场存放油料的库房地面必须进行防渗处理。  

第二十二条 (车辆清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运输通道进出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随时冲洗外出车辆打扫出入口地面的环境卫生。施工现场运输液体或散装材料、垃圾的车辆,必须采取密封、包扎或覆盖措施,严禁洒漏污染城市(镇)道路。

第二十三条(材料堆放)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设备器材、建筑材料、现场制品、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物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识牌。各种材料、构件要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做到“五成”(成方、成垛、成堆、成捆、成排)。场区外不得堆放建筑材料或施工工具,严禁占道施工。

第二十四条(垃圾处理)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要集中收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要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禁止焚烧建筑垃圾,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应当建立封闭式垃圾站或者能够有效防止扬尘和垃圾飘散的堆场;作业区及建筑物楼层内应工完场清,垃圾不得长期存放。  

第二十五条 (渣土堆放)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位置等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在出场前要有效遮掩,防止扬尘,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渣土处置和拆除作业)施工单位进行渣土处置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无有效控制措施应停止爆破、拆除和土方挖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

(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爆破时,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

(二)设置饮用水设施;

(三)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四)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有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五)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八条(宿舍要求)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要推广使用阻燃、保暖且有产品合格证的轻型活动板房。宿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宿舍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宿舍内应设置单人铺,层铺的搭设不应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地铺,每间宿舍住宿人员不得超过16人。

(二)宿舍用电要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禁止任意拉线接电,禁止明火取暖和使用额定功率超过200W以上的用电电器,室内照明灯具低于2.5米的应使用36V安全电压。

第二十九条(卫生要求) 施工现场提倡统一设置食堂。食堂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有卫生许可证,制定健全的生活管理制度。食堂必须距离厕所、垃圾箱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超过15米;食堂外墙面应抹灰刷白,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安装纱门和纱窗。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第三十条(消防要求) 施工现场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认真执行《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一条(治安和卫生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社会治安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定区域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医护要求)施工现场应设置医务室,配备保健医药箱和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品、绷带及其他常用药品。施工现场应经常开展卫生疾病防控的宣传教育。

第三十三条(防治噪声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尽量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和先进的施工技术,及早淘汰落后机械设备。施工场地合理布局、优化作业方案和运输方案,减少噪声的强度和敏感点受噪声干扰的时间,如需夜间施工,必须提前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超标严重的施工场地安设必要的噪声控制设施,运用降噪技术,加强机械保养,降低施工机械噪声。

第三十四条(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减少回填土方的堆放时间和堆放量。制定废渣的处理、处置、分类方案,及时清运施工弃土和渣土,建立登记制度。对没有回收价值的固体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必须集中收集,及时清运。选择对外环境影响小的出土口、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教育施工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乱丢垃圾、杂物,保持工作和生活环境的整洁。

第三十五条(城镇生态控制措施)在施工范围内砍伐或拆移树木要报批,不得随意修剪树木;古树名木按要求进行特殊保护。施工照明灯的悬挂高度和方向以不影响居民夜间休息和生物多样性环境为原则。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投诉电话,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0月31日失效。

关闭窗口
主办:bet365体育在线15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昆仑路28号建工大厦    邮编:810000  青ICP备05002621号
您好!您是第 位访问本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