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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体育在线1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6-07-18 09:21  

 

   

一、抽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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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查对象

建设单位、项目单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三、抽查方式

定向抽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四、抽查内容及依据(共19项)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 2000.3.29)4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10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11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2.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 2007.11.26)17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3.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2005.10.12)5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监督检查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2000.1.30)第4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 2000.8.25)第1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 2004.2.4)第2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建筑节能相关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 2005.11.103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6.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公共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 2007.10.28)第5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 2008.8.15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 2002.3.29)第7条省经济委员会是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省工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州、县级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青海省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2012.5.7)第4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的制定,国家、省级资金的预算、拨付,项目审定、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州(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计划制定、资金预算拨付、项目初审、验收评估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省级配套资金的落实,国家奖励资金及省级配套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工作;各州(地、市)、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7.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2011.4.2243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2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8.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 2002.6.29)第3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2003.11.24)第2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9.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依据:《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 1995.10.124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分专业管理。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竣工后,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

10.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监督检查

依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4年第5 2004.3.29)第4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青海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3 2012.12.31)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1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政监督检查

   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 2006.3.2230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1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计价活动行政监督检查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 2013.12.11)第21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13.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 31 2004.12.2910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 1992.6.22)第7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1994.10.01)第七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 1996.6.4)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2013.9.18)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 1992.11.30)第4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 2003.10.10)第3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 2007.5.1)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 1996.7.9)第3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19921130日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 200194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14.城镇燃气供热行政监督检查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 2010.11.198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 2008.7.)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依据:《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 2008.6.10)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15.风景名胜区行政监督检查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 2006.9.19)第5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16.市容环卫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 31 2004.12.2910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 1992.6.28)第4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 2007.4.285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 2005.3.233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17.物业管理监督检查

依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3.27)第3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环保、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18.对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2000.9.25)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19.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 2013.4.27)第4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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