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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的通知
2011-11-01 00:00  

一、高度重视统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和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要重视统计工作,要充分认识到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重要性,是实施住房公积金监管的重要手段,是科学决策、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通过住房公积金统计数据,能够及时了解本市和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状况,掌握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提高居民住房消费能力、支持住房保障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发现当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做好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做好统计基础性工作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办)要及时和本单位计财处联络,及时报备新的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统计数据的催报、检查和管理工作;督促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区分缴存单位类型,提取职工的分类,掌握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的不同人群。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指定有统计专业职称和上岗证书的专人负责统计数据报送工作,保证统计工作连贯性。

三、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

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表(月报)、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报备表(月报)、项目贷款明细表(月报)、资产负债表(季报)、增值收益表(季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分类情况统计表(季报)、增值收益分配表(年报)。新的报表自201211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上报系统(网址:http://zfgjj.cin.gov.cn)填报,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分类情况统计表(季报)先作为试填报表,201271日起正式填报。

  各设区城市(直辖市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上报系统完成规定填报的统计报表,其中增值收益分配表(年报)于每年315日前填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月15日前(增值收益分配表于每年320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报数据的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计报表按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时间直接报送我司。

  各地要做好上报系统UsbKey管理工作,丢失后及时报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办),由各省统一向我司申领,不能出现因UsbKey丢失导致不能及时填报统计数据的情况。

四、加强统计数据使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统计数据的使用,做好统计分析,每季度编写《住房公积金季度运行分析报告》,每年进行总结分析;通过研讨会、培训班、学研参考手册等各种方式,加强统计人员业务能力,提高统计分析水平,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为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行的透明度,宣传住房公积金服务。

五、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办)处长是本辖区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各地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将统计工作纳入业务考核。我司将对连续两个月、累计三个月迟报、漏报、错报统计数据的省区和公积金中心进行通报。

联系人:郭蔚

电话:010-58934745(兼传真)

附件: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7张)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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