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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青建房〔2015〕52号)
2016-09-28 10:23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海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格尔木分中心,省住房公积金信息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个人住房消费,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适当放宽贷款标准。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放宽到 25年;对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下调到20%。为了满足州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西宁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需要,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西宁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适时调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标准。

三、建立浮动贷款额度制度。把职工信用记录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依据,对信用状况良好、有住房需求的职工,各地可以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对非恶意欠款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职工,要客观评价信用等级,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适度下浮贷款额度,下浮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

四、发展异地贷款和二手房贷款业务。积极开办异地贷款业务,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缴存职工可在购买住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买二手住房的缴存职工,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和所购二手房房龄相加最多可延长到30年。

五、取消贷款中间费用。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不得收取代办费和复印费,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六、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职工未成年子女购买住房时可使用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偿还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办委托提取业务,职工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赁商品住房的,定期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给付房屋产权人;租赁公租房的,直接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拨给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    

八、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服务规范,积极开展预约和上门服务,创造条件实行公积金业务“一条龙”服务。公开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办事程序,公布投诉渠道。进一步优化提取、贷款等业务流程,简化提取所需要件,减少贷款申请材料改进审批方式,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2015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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